• (1) 现行法规过于关注是否如实入账等形式问题,实际上是避实就虚,舍本逐末的做法,是不足取的。(2) 第二,将是否如实入账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标准,甚至于细致到是否记入了相应的细目,实际上是避实就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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